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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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易货贸易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世界易货贸易联合会,简称“世易会”,英文名称为World Barter Trade Federation,英文简称WBF。
第二条 世易会是由全世界易货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球联合性的易货贸易组织。
第三条 世易会的宗旨是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交流,协助各国企业开拓国际易货贸易渠道,通过推广现代易货贸易的经营模式,实现“去库存、降成本、盘活资金”的目标;开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易货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以促进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易货贸易界的经贸交流。
第四条 注册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1501室(Rm.1501,Grand Millennium Plaza(Lower Block),181 Queen's Road Central,Hong Kon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规范世界范围内易货行业及易货公司的良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增强易货产业的金融地位和提高交易会员的信誉水平,组织、教育、促进、自我调整和增加易货参与者利润;
(二)通过开展区域间易货贸易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开拓稳定贸易渠道、提升产业整体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开展现代易货贸易的培训及管理咨询服务,定期组织举办世界易货贸易高峰论坛暨世界易货贸易博览会,促进世界易货经济交流合作,推动世界商品贸易的整体经济繁荣进步。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世易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世易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世易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世易会的意愿;
(三)在现代易货贸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世易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世易会组织各项的活动;
(三)获得世易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世易会日常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世易会决议;
(二)维护世易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世易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世易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世易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世易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世易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世易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世易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世易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例行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世易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在世界各国及地区开展业务活动,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
(二)在易货贸易及商品流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世易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世易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世易会主席为世易会法定代表人,代表世易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世易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世易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的常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世易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席的领导下,做好世易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五)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世易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世易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世易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世易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世易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世易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章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世易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世易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工作地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世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世易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世易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世易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世易会终止之前,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世易会经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世易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算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世易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世易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